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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半年 酒驾行为下降幅度逾四成
来源:新华网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2日作者:

      记者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醉驾入刑半年来,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数量均大幅下降,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统计,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截至10月31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148651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7.9%。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26617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2.7%。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467人,较去年同期减少175人,下降27.3%。其中,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410人,较去年同期减少94人,下降18.7%。法律的惩治、教育和震慑作用进一步显现。

  据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介绍,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情况看,呈现出一些明显特点:一是醉酒驾驶的机动车类型主要是摩托车和小型客车,分别占查处总量的41.2%和39.8%。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分别占查处总量的59.4%和27.3%。三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年龄主要集中在20岁至40岁年龄段,占查处总量的65%,且大部分驾驶人为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另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部分在100至200毫克/百毫升之间,占57.5%,80至100毫克/百毫升的占24.3%,200至300毫克/百毫升的占15.3%,300毫克/百毫升以上的占2.9%。

  该负责人介绍,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公安机关制定了一系列严格依法办案的工作制度,通过加强执法保障,加强执法管理,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进办案工作依法顺利开展。公安机关对查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均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截至10月31日,全国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15941件,其中,法院已判决7094件。

  该负责人指出,虽然法律加重了对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公安机关整治酒驾也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从根本上治理酒后驾驶这一痼疾顽症仍然任重道远,一些人仍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饮酒甚至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对酒后驾驶的整治力度,严格依法办案,对查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无论涉及到什么人、什么单位,一律按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一律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依法严格查处。同时,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发现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降格处理或者违反规定撤销案件、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和领导的责任,确保严格公正规范执法。